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丙○○
甲○○She 林盛純人 林盛陵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侯志融~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