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秀麗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返還股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返還股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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