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原告越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月謹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住被告華泓國際運輪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李國安 住訴訟代理人陳孟佐住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市○○○路○段○○○號七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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