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林裕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點
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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