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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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二八○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號三樓.四樓
丁○○住台北市○○路○號四樓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被告乙○○住台北縣萬里鄉雙興村一二鄰二坪三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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