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75號聲請人 張晁祥 即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80年4月20日以(80)農糧字第0000000A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0年5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4冊、第31頁、第1591號)。因99年4月16日第7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5月6日以農牧字第0990129213號函准予許可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