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 陳可庭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儀 律師被告 戴宏宇 被告 邵秉謙 被告章○○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金訴字第一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可庭對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被告戴宏宇、邵秉謙、章○○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郭振杰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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