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葉戎書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49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3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葉戎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葉戎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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