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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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福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