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9號聲請人 李麗美 即債務人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前經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經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212號裁定廢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
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各債權人之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分別為:⒈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債權額新台幣(下同)1,242,743元;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76,861元;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148,493元;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78,949元;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額237,338元;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額486,794元;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債權額276,584元;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債權額70,388元;⒐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業銀行),債權額463,310元;⒑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權額93,527元;⒒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債權額89,502元;⒓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商業銀行),債權額112,650元等共12人,其中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1人,債權額1,242,743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1人,債權額計為2,073,768元,此亦有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嗣經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本院命各債權人於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等7人,均表示同意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等4人,至本件裁定之日止,則均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亦應視為同意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上均有通知、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從而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為11人,已逾全體更生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2,073,768元,亦已逾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㈢末,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由本院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一期至第36期,每期新台幣18,811元;第37期至60││期,每期新台幣21,311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新台幣23,811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0日給付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98.65%。││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42,743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於更生清償分配表中受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73,768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045,856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第1期至│第37期至│第61期至│││債權人││第36期各│第60期各│第96期各│││││期分配額│期分配額│期分配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6,861│697│790│883│├──┼────────┼────┼────┼────┼────┤│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87,865│797│903│1,009│├──┼────────┼────┼────┼────┼────┤│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8,949│716│811│90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7,338│2,153│2,439│2,725│├──┼────────┼────┼────┼────┼────┤│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86,794│4,416│5,003│5,589│├──┼────────┼────┼────┼────┼────┤│6│萬泰商業銀行│276,584│2,509│2,842│3,176│├──┼────────┼────┼────┼────┼────┤│7│花旗商業銀行│70,388│638│723│808│├──┼────────┼────┼────┼────┼────┤│8│聯邦商業銀行│463,310│4,203│4,761│5,320│├──┼────────┼────┼────┼────┼────┤│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3,527│848│961│1,074│├──┼────────┼────┼────┼────┼────┤│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89,502│812│920│1,028│├──┼────────┼────┼────┼────┼────┤│11│大眾商業銀行│112,650│1,022│1,158│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