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7年度聲字第3360號│├───────┬───────────┬───────────┬───────────┬───────────┤│編號│壹│貳│叁│肆││├───────┼───────────┼───────────┼───────────┼───────────┤│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0日│96年4月21日│96年3月13日│96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96年度偵字第11215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478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8月23日│97年7月18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9月26日│97年8月11日│同左│├──┴────┼───────────┼───────────┼───────────┼───────────┤│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有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編號│伍│陸│柒│├───────┼───────────┼───────────┼───────────┤│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8月9日晚間11時許採│96年3月13日下午6時許採│96年4月21日上午11時許│││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26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8日│97年8月15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1日│97年9月8日│同左│├──┴────┼───────────┼───────────┼───────────┤│減刑後之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備註│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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