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5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