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四點二五之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