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怡君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九十年度聲觀字第一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施用MDMA之犯行,且其為警查獲當日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