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三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振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柒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陸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叁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