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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