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美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俐妙~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新生分│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萬零陸佰叁拾肆│IK七六六九五0││││司甲○○│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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