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