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因與甲○○、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