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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