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甲○○
9392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5樓)之交易現值,並連與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遷讓房屋及給付積欠之租金,
惟均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遷讓房屋之標的物現值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
,並補繳其應納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