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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