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