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叁億貳仟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
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