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告 蔡家榛

被告 盧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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