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司小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小調字第170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韋東榮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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