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莊秋燕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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