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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