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6號
原   告  温張順金
被   告  陳木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本院簡易
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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