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派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得
  送達代收人  遲韶驊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友醫院和睦分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伍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