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川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川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再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川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民國八十四年度營業所得稅,國稅局迄今未核算完結,致仍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淮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九號展期清算完結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