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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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審酌被告雖亦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惟其所竊盜之金額高達新台幣四十萬元,且係因行跡可疑而被查獲,且迄今仍未得被害人即其僱主 張淑芬 之諒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不諭知緩刑,併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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