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袋重拾點零壹公克)、大麻煙柒支(含袋重貳點捌公克)及大麻煙頭壹盒,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在甲○○於下增補「於九十三年八月中某日」,並刪除「不詳時間」,另於不詳姓名之下增補「成年男子」,暨於證據並所犯法條項下刪除「本署偵訊中」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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