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聲請人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三0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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