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乙○○
甲○○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號判決駁回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五百元││├─────────────┼─────────────┼──────────┤│郵票費│二百零一元│原繳三百九十元,││││退還一百八十九元。│├─────────────┼─────────────┼──────────┤│共計│一萬六千七百零一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