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二十三號
聲請人甲○○臺中縣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鎮郎 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夫棄聲請人及三名子女不顧,致生活發生困難,積欠銀行之貸款亦無從繳納,甚且須負擔聲請人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顯已入不敷出,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本院依稅務電子閘門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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