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46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洪偉烈
被 告 邱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