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朴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朴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罪。被告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行為,性質上屬集合犯,乃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應論以一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應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