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31號2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