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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