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抵押人對於私法上權利之瑕疵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分別於下列時間向相對人借用下列款項:⑴民國(下同)98年3月24日,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6月24日、⑵同年4月8日,借用1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7月28日、⑶同年5月10日,借用1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8月10日,上開3筆借款共計500,000元,利息繳納方式詳如契約所載,違約金則自逾期之日起按每萬元每日30元計算,債務人未於清償日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嗣抗告人於98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設定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3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抗告人負債500,000元未清償,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3紙、土城郵局第530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接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民事裁定,始得知相對人對於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500,000元,除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外,另重複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致系爭債權金額遭重複計算為1,000,000元,為免系爭債權金額遭重複計算,爰請求准予停止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等語。相對人對此則具狀表示:抗告人向伊借款時,除簽立借據3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外,並同意簽發面額共500,000元之本票3紙,作為債務屆期不履行時有關借款本金、違約金、強制執行費用、損害賠償、其他雜支費用等之擔保,伊始同意借款,詎前開債務屆期仍未獲清償,屢經催索無著,且抗告人百般藉詞阻撓、拖延拍賣抵押物程序,甚至荒謬表示伊須再借其500,000元,始得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伊不得已遂於98年11月13日依票據法第3條之規定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相對人所有其他財產同時行使追索權,以免相對人脫產或系爭抵押物有不足清償之虞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以同一債權同時向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致500,000元之債權金額遭重複計算為1,000,000元云云,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系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淑苑法官楊明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99年度抗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市○○○○段││1838│建│1,086.00│40分之1│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