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 鄭琇馨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為同法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琇馨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費用
,經本院於107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
、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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