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5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趙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5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
12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12,200元,並簽立消費性小額通信(分期)貸款申請書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30期,
每期應給付3,740元,逾期繳款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
應自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息0.005%(即週
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僅繳付至100年10月
25日,其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小額通信(
分期)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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