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2號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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