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22號
原   告  朱鏡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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