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22號
原 告 朱鏡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