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343號
原 告 彭愛潔
被 告 嚴承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就本院100年度簡
字第5261號被告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簡附
民字第29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27日,遭詐騙集團某小姐
撥打電話,向其佯稱其前利用網路購物,付款之方式設定錯
誤,為防止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更正,原告不疑有他而陷於
錯誤,於同日晚間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後,即遭匯款新
臺幣(下同)29,988元,至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所
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之通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為此,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
上開被騙金額29,98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指出有其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時提出
轉帳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且被告上開詐
欺犯行,並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6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
詐欺案件刑事案卷查核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被騙
金額29,988,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8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
正當,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
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