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楊淨喻
訴訟代理人  楊佳慶
被   告  胡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就本院100年度簡
字第2510號被告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簡附
民字第17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24日20時5分許,遭人冒用
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向原告詐稱:日前在拍賣
網站購物,因設定錯誤成約定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重
新操作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5分許,依
指示操作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7元,至被告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於99年10月24日前某日,在
不詳處所,交付詐欺集團使用之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為此,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上開被騙之金額19,987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
偵字第5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上開帳戶提款卡遺失,被他人拿去利用,
伊也是無辜受害人,並無得到利益,伊並無幫助他人詐欺等
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影本為證,被告上開詐欺犯行,並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
以100年度簡字第25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確
定在案,有該刑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詐欺案件刑事案卷查核無誤。被告雖
抗辯上開意旨云云,惟核與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審理結果認定
不合,復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尚難遽以採信,是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被騙
損害金額29,987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
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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