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罪。又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易字第230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3月31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受家人告知教育召集令,本應依指定期日及處所報到,竟忽視教育召集,有礙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有效管理,犯後復飾詞稱不識字,不知召集令字義,並執詞否認有自家人收受告知召集令,態度不佳,惟念及情節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