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縣私立善牧中心個案轉介單各一份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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