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