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核卷內事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